受理條件
1)建設項目符合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
2)建設項目選址、選線、布局符合相關規劃的要求,涉及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嚴格控制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及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環境敏感區域的,符合該區域內建設項目環境管理的有關規定;
3)擬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使污染物排放達到規定的排放標準,符合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擬采取的生態保護措施能有效預防和控制生態破壞;涉及可能產生輻射和放射性污染的,擬采取的防治措施能有效預防和控制輻射和放射性污染;
4)項目所在區域環境質量滿足相應環境功能區劃要求;對于環境質量現狀不能滿足環境功能區劃要求的,能使區域環境質量不下降;
5)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編制內容符合法律法規和相關技術規范的要求。
上一條:建設項目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設施驗收
下一條: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電鍍工業 |
關閉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