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條件
(1)建設前期環境保護審查、審批手續完備,技術資料與環境保護檔案資料齊全;
(2)環境保護設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和設計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實,環境保護設施經負荷試車檢測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適應主體工程的需要;
(3)環境保護設施安裝質量符合國家和有關部門頒發的專業工程驗收規范、規程和檢驗評定標準;
(4)具備環境保護設施正常運轉的條件,包括:經培訓合格的操作人員、健全的崗位操作規程及相應的規章制度,原料、動力供應落實,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
(5)污染物排放符合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和設計文件中提出的標準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投入生產(運行)以來產生的危險廢物已全部按要求妥善處置(已全部轉移給有資質單位或危險廢物轉移計劃已經當地環保部門批準);
(6)各項生態保護措施按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和有關規定的要求落實,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受到破壞并可恢復的環境已按規定采取了恢復措施;
(7)環境監測項目、點位、機構設置及人員配備,符合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和有關規定的要求;
(8)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提出需對環境保護敏感點進行環境影響驗證,對清潔生產進行指標考核,對施工期環境保護措施落實情況進行工程環境監理的,已按規定要求完成;
(9)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要求建設單位采取措施削減其他設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設項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者有關部門采取“區域削減”措施滿足污染物總量控制要求的,其相應措施得到落實。
滿足以下全部條件即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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